释义 |
法律主观: 2.对在复议期间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工商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