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代为与被执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 注:(如果,您写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则受委托人只能代你领取一些事务性的文书,不能做出对委托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特别授权则已包括了一般授权的权限,不须特意写明) (1)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其他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等,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责令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据;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划拨或转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