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是谁 |
释义 |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被盗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要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是谁,就需要先明确该段围墙有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有建设、施工单位,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需要查明该段围墙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实际管理人或所有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度如何划分其责任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7、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8、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9、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10、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民法典中属于高度危险物的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物的具体规定如下: 1、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物具; 2、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高度危险物是穿过皮肤或者粘膜进入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器材,或者与破损的组织、皮肤粘膜密切接触的器材和用品,如手术器械和用品、穿刺针、输血器材、输液器材、注射用药物和液体、透析器、血液和血液制品、导尿管、膀胱镜、腹腔镜、脏器移植物和活体组织检查钳等。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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