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
释义 | 一、抵押物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企业偿还债务后,取回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