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人财产范围主要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