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探视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必须明确。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在这方面多做些具体的内容约定。比如:双方也可以具体明确约定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