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怎么处罚扣多少分? |
释义 | 货车超载超过30%以上的处罚包括扣分和罚款,严重超载则扣分更多。运输单位的车辆如经处罚不改,还将面临主管人员的罚款。此外,货车超载未达到30%的处罚是扣1分和罚款。客运汽车超载的处罚标准根据超载程度和车辆类型不同,包括扣分和罚款。 法律分析 货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罚: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一次扣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两款行为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货车超载的其他处罚标准如下: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扣1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客运汽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或者是驾驶其它类型的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100%以上,一次扣12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的50%,没有达到100%,一次扣9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载核载人数没有达到20%,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没有达到50%,或者是驾驶其它类型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50%,没有达到100%,一次扣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驾驶校车、旅游客运汽车、公路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之外,其它类型的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没有达到50%,一次扣3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货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类: 1、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根据超载程度扣分并处以罚款; 2、驾驶客运汽车超过核载人数的,根据超载程度扣分并处以罚款。 对于超载行为,不仅会对驾驶员个人进行处罚,也会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违法车辆。超载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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