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江西产假一般最多有158天。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等。 法律客观: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 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