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协议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案例: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元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房屋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10月7日,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的房屋,在与石某登记结婚后,作为胡某和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4月,石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没有在房产登记部门添加石某为共有人,所以该赠与合同因相应物权没有转移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解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本案胡某和石某,在结婚登记时,对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结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书面约定中的一种,应认定合法有效。胡某2009年1月出资85万元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的房屋应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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