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则 |
释义 |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特定情况。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后的工资。 法律分析 法律解答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原因: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2、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具体案情: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放,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外一家竞争对手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分析: 1.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张小姐应该怎么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与劳动法相违背。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她可以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要求公司提供书面解释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在处理此事时,建议张小姐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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