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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名义股东享有股权时,隐名股东可通过其他方式维护其债权吗
释义
    1.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隐名股东应该怎么处理
    1、股东资格确认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隐名股东有以下法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吗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因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所以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一般通过其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从而要求显名股东向公司作出查阅某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吗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但是倘若协商不成的或无法协商的,隐名股东应该收集证据资料,委托律师起诉公司及股东,要求确认股权。问: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吗?答: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公司股东欠债,其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股权被强制执行的,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风险提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谁享有知情权
    显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往往出于自身原因或者为了规避法律或者管理等目的,出资人私下通过协议的方式找熟人替代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即显名股东实际不出资,出资人实际出资但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依法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属于法律认可的股东。因此,显名股东就享有股东应有的全部权利,也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显名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但是由于隐名股东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风险提示: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要想行使知情权,需先经法定程序,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即成为公开的股东,才享有股东知情权。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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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