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