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的流程:1、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或仲裁机构申请立案;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资料;3、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递交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员审查,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4、法律援助中心(站)自收齐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