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一个特别定义的词语,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是一个完全崭新的法律内容。依法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等级的居住权,有合法的合意基础,且经过了公示程序,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办理登记设立的居住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该居住权人可以排除房屋的强制执行的,具有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