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施工时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有: 1.工场地的道路应平整畅通,排水系统良好。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严格用地管理,临时工程设施均安排计划用地红线内; 2.及时清除现场弃土及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3.对施工红线图以外的农作物、树木等不得破坏,严禁乱倒污泥、垃圾。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