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速公路扎胎盗窃会被怎样判罪 |
释义 | 案情 2004年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吕某(均已判决)携带木棍、扎胎器窜至京珠高速公路汤阴段,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换胎,然后趁机获取车上钱财。其中,2004年8月20日夜,从豫H-52630货车上获取现金2000余元、8250型直板诺*亚手机一部;2004年8月21日夜,从一辆大货车上获取现金700余元。2004年8月22日凌晨,在黑D-48238货车上盗窃时,被车主发现,双方发生扭打,未获取钱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采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后再盗窃财物,其扎胎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构成盗窃罪,第三次盗窃时被车主发现,双方发生扭打,其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未遂),应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多次在高速公路上,且是晚上,用扎胎器随意扎破路人车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目的是为了盗窃,但其实施的方法触犯了三个罪名,即盗窃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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