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十九条“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第三十四条“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商场还是其他的一些餐饮的行业,如果需要租赁场地来从事经营活动的话,那么需要跟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需要明确一下租期以及具体的事项。 一、民法典中禁止转租房屋转租转租后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明确禁止转租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自解除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