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司法部司法公字(82)71号出台以前,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1982年以后,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 所谓过继,被收养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则较为宽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