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押盗窃嫌疑犯的地方 |
释义 | 盗窃罪的主要要件包括行为人明确意识到盗窃对象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以及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对于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的行为,如及时返还,不构成盗窃罪。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于非法窃取并处理财物的行为,即使后续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被他人占有,仍构成盗窃罪。挪用或借用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打算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但可作为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已经被判了刑的,一般情况下都要先在看守所,然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了移交到监狱。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4)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结语 盗窃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所盗窃的财物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对于盗窃后果的预见也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遂但情节严重的盗窃行为,仍应予以定罪处罚。此外,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他人或集体占有。对于非法占有并处理财物的行为,无论其最终如何处理,都不能改变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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