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说明:如某职工在缴纳了八年的失业保险费后失业了,他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两部分组成:头四年每年按一个月领取;超出的四年按每半年领一个月计算,即4+(8-4)×2=4+8=12(月)。 假设如果该职工在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个月后找到了工作,此时,他剩余的12-3=9(月)的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转入下次失业后合并计算。如果他在第二次就业后不满一年就失业了,他可继续领取上次剩余的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他不幸在工作了6年后再次失业,那么,他届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6-4)×2+9=17(月)。 据介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时,曾有建议增加领取期限,经测算后,发现如果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将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亿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来预算结余3.16亿元变为赤字771万元,基金的支付风险相应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支付压力,在省级调剂能力有限和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若大幅度增加领取期限,难以确保按时足额给付待遇,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最终还是定为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