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车被扣留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交通警察有权力扣押处罚超标电动车。《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是扣押处罚的基本依据。超标电动车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违法情节轻微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或发生事故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交警可以扣押未悬挂号牌、未投保强险、超载、被盗抢嫌疑、拼装或报废标准嫌疑的车辆,以及运输剧毒化学品未申领通行证的车辆。 法律分析 一、超标电动车上公路行驶,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押处罚的。《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是交通警察扣押处罚的基本依据。 二、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超标车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不准上路的车主要是速度的控制,对重量并不太多的过问。 四、《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办法所称非机动车分三类: 1、自行车。 2、机踏两用车,包括三轮机踏两用车。 3、人力车,包括二轮货车、三轮货车、三轮客车、残废人乘用车。 五、《城市交通规则》:第五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押车辆 1、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交通警察有权扣押车辆。依据《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及《城市交通规则》,交通警察可对以下情况进行扣押: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证件、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件、未投保交强险、超载、涉嫌盗抢、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者可能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者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等处罚。对于发生严重事故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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