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的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 |
释义 | 民法典中的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也可以按照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两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但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两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保证期间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的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 1、《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外,保证期间可以根据约定设定为除斥期间,或按主债务诉讼时效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虽然约定的保证期间可能超过三年甚至七、八年,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担保人的追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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