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信用卡的紧急联系人是没有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办卡人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以及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但是对于紧急联系人的身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在理论上来说,紧急联系人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同事,甚至可以是不认识的人。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