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意识、行为失控。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