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会受限吗 |
释义 |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受限,需补足出资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权利受限包括参与决策表决权的限制。瑕疵补正责任包括补足出资和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补充清偿责任针对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只在公司无力清偿时才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限于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 法律分析 一、瑕疵出资股东权利会受限吗 公司股东出资有瑕疵的,使用股东权利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时,可能表决权会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结语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可能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其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在公司决策表决时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瑕疵出资股东还需承担瑕疵补正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补足出资责任和归还出资本息责任,以及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等的赔偿责任。这些责任的具体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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