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自然灾害造成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么
释义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放心吧,你没有赔偿的义务。
    企业经常会遇到存货发生盘亏或报废而产生损失的情况,那么这部分损失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又需要留存哪些资料以备税务局核查?相关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本文对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介绍。
    一、与企业存货损失相关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并查明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应先将存货价值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报经批准之后再根据不同具体的原因,计入相关损益科目:
    (1)盘亏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报经批准后:企业查明原因,存货盘亏或毁损是由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时,此部分金额计入“管理费用”;相关责任人员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4)存货盘亏及报废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与企业存货损失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1、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存货损失,其计税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历年的相关税收公告规定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正常损耗以外的存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存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则取消了专项申报及清单申报,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尽管取消了专项申报及清单申报,但针对这两类申报方式的财损留存备查资料,税务局有不同的规定:
    新公告要求企业在申报存货损失时需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后续税务局调查或进行税务稽查,且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为许多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埋下隐患,若留存资料不完善或存在漏洞,在税务局后续检查时可能存在需要补缴所得税款及税收滞纳金的情况,需要企业引起重视。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确定及证据材料归纳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当企业存货发生损失时,需根据存货发生损失的不同情况确认损失金额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下表对存货损失金额、政策规定和实务中申报存货损失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了归纳:
    3、存货损失的进项税相关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企业存货及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自然灾害(比如大雨冲毁存货)或正常的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比如挥发性气体)及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确定存货的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实务中常常伴随很多争议。例如:
    (1)医药公司的存货多为具备一定有效期的药品,许多药企在销毁过期药品时将这部分损失认定为是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实际在申报此部分资产损失时需根据存货的特征进行判断,若此批药品有效期较短,且属于企业正常经营销售范围内的存货,企业过去经营过程中也出现过较多类似的报废情况,可结合具体存货性质归类为正常损失;若企业部分商品受市场影响产生损失,企业需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专业认定报告等,以证明该部分损失为正常损失,而非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毁损,损失在税前扣除,其相关进项税不做转出处理。
    (2)商业零售企业在申报存货报废损失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企业销售的存货为保质期较短的蔬菜、肉制品、水果鲜花等生鲜时,存货因过期、腐败等正常因素形成损失,则认定该项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予以税前扣除,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若企业销售的存货为保质期较长的商品,在申请因过期而报废的存货损失时,需提供证明该批存货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毁损,若此部分损失因管理不善产生毁损,则需作为非正常损失进行纳税申报,购进该批存货时的进项税需做转出处理。
    综上,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存货损失的种类,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额,留存相关证据材料,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会计处理正确。此外,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需企业结合具体经营及存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以免在税务局进行稽查时发现留存备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该部分损失在税前扣除,导致出现企业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况。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内容为中正信税研院原创,如需转载(不得进行修改),请联系“中正信税研院”公众号后台,且须附注以上全部声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4: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