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后离婚后房子和钱能分吗 |
释义 | 一、如果所拆迁的旧房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政策如果是产权置换,不存在任何补差价的问题,那么拆迁安置的新房,属于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仍然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的共同生活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翠花无权分割。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有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政策,那么安置面积和拆迁奖励费、过渡费、人员安置费一样,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要进行分割。 二、被拆迁房的所有权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不论被拆迁房和拆迁房是否存在差价,人员是否得到安置面积,取得的拆迁房仍然是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被拆迁的是公房,那么这套公房如果是婚后取得,则拆迁安置的房屋也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婚前拿到的公租房遇到拆迁,这就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根据公房面积给房子,那么这个拆迁房就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但如果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除了对房屋的补偿外,还有参考房屋内常住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最低保障,那么毫无疑问,未来的分到的房子中包含有人员因素的面积,在离婚时,就会根据这个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子的置换面积、安置面积、补足面积划分别定性,婚前财产的转化,则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的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父母的,婚后拆迁的政策是给钱,被拆迁人可以用这些钱购买低价的房屋,而购买面积是按照人数来定的,其中给的钱包括房屋补偿款、人员安置费用、搬迁奖励、过度周转费用等等,父母直接通过两个协议,将安置补偿款直接转化为一套120平的房屋(四个人的优惠面积),并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这套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拆迁协议内明确夫妻二人都列为了安置对象的,有夫妻的安置和补助,且该房屋的购房款直接从拆迁款中扣除的,那么可以得出两个结论——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夫妻和父母四人的安置和补助以及原房屋的价值最终都体现在这套安置房上。所以虽然房产证上仅有母父母一人,但不能否认房屋权益与夫妻有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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