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因确认 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包括 工伤 保险、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待业保险、 养老保险 、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