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襄阳汽车不按规定报废会怎样 |
释义 | 一、襄阳汽车不按规定报废会怎样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不将机动车将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办理注销手续。车管所会将车辆的状态改成“强制注销”,并公告该车停止使用。“强制注销”状态并不代表车辆已经注销,只是表示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应当注销。对于“强制注销”的机动车如何处理,各地方法不一。其中北京市对于持有“强制注销”状态机动车的车主禁止其新车上牌业务,即不能在其名下落户新车。四川是停止驾驶员一切业务手续,即车不上交,驾照到期作废。 二、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三、汽车报废办理程序 (一)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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