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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释义
    贩卖个人信息四件套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要件包括主体资格适格、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收集的个人信息、实施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罚是必要的,因为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对个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律分析
    一、贩卖个人信息四件套怎么判刑
    1、个人信息四件套一般是指银行卡、身份证、网盾、还有绑定的手机号码。贩卖个人信息四件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1、主体资格适格。行为人,也就是实施犯罪的那一对情侣,其中女方是从事金融工作的,她的主体资格适格,因为她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者专业规定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女方是金融公司负责进行贷款催收,掌握了大量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邮箱下载公民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女方将下载好的几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男方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进行销售。
    4、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5、情节严重。依刑法修正案九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范围认定。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进步,出现很多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利用刑罚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会造成什么后果,还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触犯法律;而不是出现工作上的错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漏。
    结语
    贩卖个人信息四件套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要件包括主体资格适格、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收集的个人信息、实施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罚手段的应用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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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