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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