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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哪些,监护权的内容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的内容和监护权的范围,包括指定住居所、请求交还、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义务和财产管理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意定监护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权的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
    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
    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和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协商确定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谁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结语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的权益包括住居所指定权、交还权、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义务。意定监护的设立可以保障个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得到合适的监护人的保护和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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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