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追诉标准(数额较大):(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