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犯罪人已执行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大赦,特赦;超过追诉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