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过户该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房屋产权过户该注意哪些事项 了解卖方是否有产权证或预售许可证 购买期房的购房者,要看预售该期房的卖方是否有所出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只有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期房才具备了市场准入条件。购买现房的购房者,要看卖方有无所出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拥有产权证是判断卖方是否对所出售房屋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标志。 了解卖方的处分权上是否存在限制情况,这些限制卖方处分权的情况包括 1、查封 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2、抵押 被抵押用于债的担保的房屋,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3、共有 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 被出租的房屋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即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了解拟购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 1、出让土地 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的土地应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并且卖方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 若拟购房屋所在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之前,不得转让。 房屋转让过户的法律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1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较高300元 没过户的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存在三大法律风险: 1、枉替他人还贷款房屋遭恶意出售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房屋买受人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信赖,支付了房屋合理对价,不存在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行为,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办理过户不及时房屋遇法院查封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签订合同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出售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签订合同不谨慎房屋为无权处分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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