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丢了能不能在外地补办 |
释义 |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的主旨是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提供方便,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和补领。该制度要求公民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指定受理点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通过核实确认身份。异地受理点的设立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制度的依据是《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法律分析 可以异地办理,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结语 依法规定,公民可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和补领手续。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当场受理。对于身份难以确认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受理。此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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