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是,获取相应的报酬以及委托人未支付报酬时,留置委托物的权利。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是,要求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并妥善保管委托物的权利。 一、行纪人对其赠送受托物有处置权吗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对委托物没有处置权,但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处置。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3、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三、行纪人对委托物行使拍卖权应符合什么条件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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