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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接受监察调查有自由吗
释义
    不允许,简单地说,在谈话期间,一举一动必须事先报告,得到允许后才可以。
    立案审查的工作要求:
    1、纪检工作人员安排好班次,不停地跟被审查人员谈话。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
    2、被审查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
    3、看好被审查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一、取保候审之后的程序是如何的
    取保候审之后的情形如下:
    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你现在是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你必须随传随到,二次无故不到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审,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间,你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外出时,按规定必须事先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有关规定你最好能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当然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如果你涉案的情节轻微,检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终都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的。或者当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办人电话联系一下,证实一下案情的进展情况。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在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
    二、找不到当事人能立案吗
    找不到当事人也是可以立案的,具体如下: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会依法立案;
    2、如果是民事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如下: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立案的条件如下:
    1、案件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就要进行移交;
    2、司法机关在审查提交的来源材料以后,包括控告或者自首等,要确认是否真的存在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找不到当事人也是可以立案的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会依法立案;如果是民事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立案需要案件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就要进行移交;司法机关在审查提交的来源材料以后,包括控告或者自首等,要确认是否真的存在犯罪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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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