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职工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来判断。 2.职工如果是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所内和工作场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来判断。 这一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如果是因为疏忽而导致受伤,即使是违反单位的操作规程,对致残、负伤、死亡负有责任或者过错,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职工在单位不从事驾驶员工作,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同样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交通占主要责任能否视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视为工伤,反之不可以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