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信用卡套取现金超过一定数额的,认定为刑事犯罪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二、处罚办法: 1、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3、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三、什么是恶意透支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