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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改
释义
    律师分析: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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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