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卫过当的起因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二、对于防卫过当致死刑法上的认定1、在普通的殴打行为中,行为属于防为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你所述行为不在此例。3、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有精神疾病的行为人在精神疾病发作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疾病由司法机关鉴定。5、一般地人身侵害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