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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释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无举证责任
    原告有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
    行政诉讼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时应当证明其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存在,且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应在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该等证明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原告对其申请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三、原告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因人身伤害请求行政赔偿的,原告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处方或者病例复印件、医疗费单据等证明材料。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作为原告要求给予补偿时,应就其生产、生活没有保障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但是在行政赔偿及行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不能提供执法时填写的强制拆除房屋物品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需要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该内容由 刘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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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