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