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广播电视台在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在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转播或复制其播放的节目。该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从首次播放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 权利: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拓展延伸 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 广播电视播放者作为媒体机构,在履行其播放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遵守合规要求。首先,他们应当遵守版权法,确保播放的内容具备合法的版权授权。其次,他们需要遵循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避免虚假宣传。此外,他们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文化、宗教、道德等法律法规,避免播放违反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内容。同时,他们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广播电视播放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因此,广播电视播放者有责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确保播放的内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观众权益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广播电视播放者作为媒体机构,在履行播放职责时应遵守版权法和广告法,确保内容合法授权和真实宣传。同时,需遵守文化、宗教、道德等法律法规,避免违反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后果。广播电视播放者有责任加强法律法规的遵守,维护公共利益和观众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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