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