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2)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4)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5)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6)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一、共同盗窃怎样处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