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
释义 | 一、公积金优先支持房租支付 1.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2.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3.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审查对象 以下四类用公积金购房的人将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 3.非户籍地非缴纳地购房 4.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政府对企业减负,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 三、企业公积金相关内容 1.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缴纳单位可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5%到上限12%之间,自主确定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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