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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追讨债务的应对措施
释义
    本文讲述了担保人的条件以及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且不能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如果保证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拍卖保证人提供的抵押物,以实现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需要有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实现优先受偿。
    如果有人提供保证,那么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所有财产都将被用来还债。
    一、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结语
    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且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以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债务能够得到清偿。此外,保证人需要符合资格要求,如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且不得为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等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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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