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时间分类可分为 |
释义 |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是财产清查的两种方式。定期清查是根据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不定期清查是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性清查,适用于更换保管人员、自然灾害损失、审计需求、企业撤销合并等情况。 法律分析 (1)定期清查财产清查中,定期清查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可以在编制会计一报表前对于所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情况,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从而确保会计报表资料的客观真实性。(2)不定期清查财产清查中,不定期消查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①更换财产物资、现金等保管人员,为了分清经济责任,要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现金进行清查;②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为了查明损失情况。要对受损财产物资进行清查;③审计部门对本企业进行审计,为了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要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④企业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对本企业的各项实物财产、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查,以摸清企业实际情况。 拓展延伸 财产清查分类方法及其应用 财产清查分类方法及其应用是指对财产清查进行不同的分类方式,并将这些分类方法应用于实际的清查工作中。通过分类方法,可以更加系统、有序地进行财产清查,提高清查效率和准确性。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按照清查时间、按照财产类型、按照财产所有人等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满足不同的清查需求。通过合理应用分类方法,可以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财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是财产清查中常用的两种方法。定期清查是根据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进行清查,以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不定期清查则是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性清查,适用于更换保管人员、自然灾害损失、审计需求或企业变更等情况。财产清查可以根据清查时间、财产类型或所有人进行分类,以提高清查效率和准确性。合理应用分类方法有助于组织和管理清查工作,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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